辽宁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
为充分发挥辽宁省妇女儿童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理事会决策机构的职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辽宁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》有关管理要求,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理事会职权
(一)重要职权
1.指导和检查秘书处贯彻党中央精神,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、省妇联和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部署情况,确保基金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;
2.修改章程;
3.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人事事项;
4.审定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;
5.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。
(二)向秘书处授权
理事会对秘书处作必要的工作授权。
1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及时将制度汇编报送理事、监事;? ? ?
2.开展资产保值增值工作,于每年年底向理事会提交下一年度保值增值计划;
3.设置内设部门、聘任各部门负责人员,工作情况向理事会报告;
4.公益项目的具体实施;
5.理事会认为需要授权的其他事项。
二、理事会会议的组织
(一)会议召集、主持
1.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批准后,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
2.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,通常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。如有重要事项,可随时召开。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监事列席会议。?
3.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理事会会议时,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,研究决定有关事项,事后及时提交理事会确认。
4.理事本人应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,如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,原则上委托次数不得连续超过2次。
5.理事会会议可视情况,采用现场、通信、网络等形式召开。
(二)会议主要任务
1.检查秘书处贯彻落实省妇联决策部署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。
2.检查理事会对秘书处授权工作的落实情况。
3.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发展规划、工作思路、发展目标等重大问题。
4.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事项。
5.听取、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报告。
6.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(三)会议议事原则
1.理事会会议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。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,涉及重要、重大事项,须经出席会议的2/3以上理事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?
2.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注重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,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。
3.如对重要问题的决议意见分歧较大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深入论证、交换意见后再提请有关会议表决。
(四)会议议题及决议执行
1.一般情况下,理事会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根据工作情况提出,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。
2.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,如实记载参会理事姓名、讨论事项、表决情况、决议内容等详细信息,由理事、监事签名。
3.秘书处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会议决议,并向理事会报告。
三、理事会工作经费
理事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会务费用及理事、监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资料费、差旅费、交通费、工作餐费等费用。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。
本规则于2020年4月8日起执行,2025年9月进行了修订。本规则由辽宁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

